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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诗词协会沽源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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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1 17:18: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金莲川文学 于 2016-9-21 17:23 编辑

张家口市诗词协会沽源分会章程(草案)

0一四年 八月六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张家口诗词协会沽源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张家口诗词协会沽源分会是热心于沽源文学艺术事业,从事文学艺术创作、研究,以及愿意结集出版作品的诗人、作家、学者及文学艺术爱好者等自愿组成学术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文艺政策路线,贯彻“双百”方针和“二为”服务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促进本地区文学界的团结与合作,继承、发展、繁荣沽源文学事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张家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张家口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张家口市桥西区长青路6号银隆商务酒店134室。邮编:075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文学艺术理论,用科学发展观引领和繁荣文学事业,构建和谐学术团体;创作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文学艺术作品;
    (二)开展文学艺术理论批评和学术研究,交流文学艺术工作经验;
    (三)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举办文学艺术讲座,辅导业余作者,培养文学新人,提高文学艺术创作水平。鼓励优秀的文学艺术作者和学术研究成果;
    (四)举办文学艺术笔会,依法维护文学艺术作者、评论工作者、编辑及出版作品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们的要求和意见;
    (五)加强与文学艺术爱好者的联系,开展必要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组织会员参观采访,捕捉生活“焦点”,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七)根据有关规定,为总会会刊《张垣文坛》、《张垣诗坛》提供稿源,必要时帮助会员联系出版作品或书籍;
    (八)积累文学艺术资料,建立会员作品档案。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上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两名理事推荐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报送作品、论文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如期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委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科联审查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对于年龄尚小、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报市社科联审查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主持全局工作,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策。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起草年终报告和第二年的工作计划安排;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会长指定不同人选分别兼任,并建立严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账目。人员变动时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社科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 5日内,经有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种种原因需注销时,须由理事会做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请市社科联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社科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理核实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张家口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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