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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不作为叫“不予以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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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0 09:11: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8日,全国人大代表马文芳实名举报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吴浈等多名官员。原因是,一家制药公司117批狂犬疫苗送检后,因食药监总局一纸“不予以签发”通知,面临4亿元损失。企业质疑:依法抽检,合格不合格要告知,“不予以签发”是什么意思?食药监总局的说法是:这家企业有过抽检不合格历史,所以即使抽检合格,也不予以批签发,否则有风险。

  药品的检验更加严格,的确十分必要。但是,每个批次的疫苗,都应当有最后的结果,合格与不合格是市场准入的唯一凭证。然而,食药监总局下属的中国药品食品检定研究院,事实上只检验了3批,而对其他的117批没有检验却给予“不予以签发”的处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只有两种结论,要么发合格通知书,要么发不合格通知书。“不予签发”,没法律依据。

  对此,食药监总局及中检院再三强调的是,这些疫苗可能产生风险。这个理由很吊诡,什么是风险?如果把任何不确定都视为风险,缺少了科学的评价依据与手段,显然太过宽泛,使得监管的权力才是决定风险的唯一因素。单凭权力认定有可能存在风险,55日必须批签发完毕的工作,硬是拖延了6年。这样的弹性、这样的不作为,实在骇人听闻。

  其实,在法律的同一尺度下,风险控制是完全可以实现规则化的。比如,疫苗的检定,多少量为一个批次,多少批次为一个风险评定环节,都是可以设定的。一个评定环节合格率不达标,所有批次不得入市,而合格率达标,检验不合格的批次不得入市。如果强调企业制品生产的风险,多个风险评定环节的结果也能作为评定依据,可以强制叫停生产,但是绝不能不检验。

  权力敢于凌驾在法规之上,根源在于权力对规则有话语、执行方面的垄断权。以《办法》为例,食药监总局事实上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同时也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缺少了相互的权力制约和利益制衡。比如,中检院理论上只是检测机构,只能对检测的样本负责,谁赋予了他们裁决权?又如,按照《办法》的规定,疫苗检验的周期是55天,又是谁给了他们可以无限拖延的权力?至于领导对风险的“一口标准”,依据又来自哪里?

  法治才是权力的“疫苗”,监管本身也该纳入法治的轨道。监管首先要依法监管,其次应强化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关联权力的分解与制衡,并引入监督制约,实现监管透明。最后,应完善立法程序与方式,避免规则制定部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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