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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被改 说明“小偷反腐”靠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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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09:03: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2年12月3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刑警队抓获了一个以县处级领导住所、办公室为目标的盗窃团伙。该团伙借逢年过节之机,潜入县委书记、县长或其他领导干部住所、办公室实施盗窃,且屡屡得手。随着正阳县县委书记赵兴华被纪委调查,却牵出了案中案。被盗后,赵兴华在听完办案民警的汇报之后表示,“我这里是被盗了,但没像你说的那么多,就几千元钱而已!”随后,刑警队办案民警迅速修改了笔录—原本100多万的盗窃金额,变成了6040元。(9月1日《法制晚报》)

  从某种表面情节角度来看,上述这起“小偷盗官”的团伙盗窃案,似乎是一个相当典型的“小偷反腐”案例。这突出体现在,该团伙在“以县处级领导为目标”的盗窃活动中,不仅屡屡得手、盗窃金额惊人,而且几乎“一偷一个准”、“一偷便偷出一个贪官”。

  但是如果仅仅因此,就相信这是“小偷反腐”的成功和胜利,甚至将该盗窃团伙视为所谓的“义盗侠盗”,认为是“盗亦有道”,无疑又大谬不然。

  在笔者看来,结论或许恰恰相反,这起“小偷盗官”案件不仅不足以证明“小偷反腐”的成功有效,反倒生动地再证了它根本靠不住。首先,在这起系列盗窃案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小偷偷官—贪官暴露”这样一个基本的“小偷反腐”逻辑,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赵兴华的东窗事发是源自“小偷偷盗”。

  更关键的是,随着这起盗窃案的案发,在随后的案件侦办过程中,我们不仅没有看到一个想象中的“小偷反腐”逻辑,而真实逼仄呈现的倒是“小偷与警察串通”,为贪官掩饰腐败—小偷与警察为贪官们的“清白”作伪证,甚至不惜篡改办案笔录。

  窃贼们基于自保的本能,愿意压低盗窃金额,或许不难理解,但是办案警察也甘愿向县领导投桃报李、主动作伪证,不仅没选择“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反而选择了“只服从领导、只服从权力”,如此徇私枉法的“护腐”逻辑,不能不让人感慨唏嘘。

  所以,真正的反腐逻辑,只能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逻辑,而不可能是诸如“小偷反腐”这样的另类逻辑。如果县领导手中权力能充分“入笼”,如果以权压法、干预警察办案的权力能被“入笼”,其家庭财产能被制度化地及时公开,那么根本无所谓“小偷反腐”。

  否则,如果县领导的权力仍在“笼外”,那“小偷警察合伙篡改笔录”就是很难避免,因为在不受牢笼约束的权力下,贪官和小偷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国家人民和公平正义的窃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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