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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六十五为无劳动能力想到的(仙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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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8 08:41: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带有重来性质的精准识别开始了,但让我还是想到界限是识别标准,才可能精准的问题。我们这次识别,把六十五定为无劳动能力(民政局文件是六十岁),那么由此可以想到,如果村民达到六十或六十五岁,即使可以劳动,能挣钱,也不能视为有劳动收入。
  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反思。
  过去我们文件规定的低保是有年龄界限和数量进入的条件。从这一规定,就可以看出,这是国家反补农业,也是国家发展给农民的红利。更是保障年老农民的福利保障。这个应该和扶贫没有太大的关系。
  我们扶贫开发从实际操作来看,应该是针对有劳动能力,且真的贫穷的群体。如果一个人没有了劳动能力,他们只能由福利来享受生活,而不是靠扶贫开发。
  因为我们已经有前提:六十五岁确认为无劳动能力!如果我们把这个群体硬说成是扶贫开发对象,是不是违背了国家的初衷,更无意义的扩大了扶贫开发范围。
  也许我对政策理解的不深,也许我们又人为的改变了扶贫开发政策的界限了!
  我们文件还有一条是:对自己不愿意付出劳动的人,不能视为扶贫开发对象。这个说明,我们的扶贫开发对象是:有脱贫愿望,而且必须是有劳动能力的,才是扶贫开发对象!
  如果我们把劳动能力界定到六十五岁是无劳动能力,那就是说:他们不是扶贫开发对象。
  既然不是扶贫开发对象,那么他们如果享受低保,那就是国家给的发展红利。无论他们是不是贫困。有的人已经享受,或是将来享受,只是时间的问题。这些和是不是贫困,没有关系。更和自己的子女有没有赡养能力没有关系。
  希望我们都思考一下。
  对低保对象我们不应该考虑他们享受的政策改变,而应该考虑的是:是不是真的该享受国家红利!这个界限的标准就是六十五岁,和根据国家政策,应该依次进入的数量。
  需要解决的是:那些年龄不大,又真的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才是我们应该想到剔除的对象。
  这个是真正按国家政策操作的问题,不应该拿到扶贫开发对象来考虑!
  以上,我理解的是否正确,大家可以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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