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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罚我闹市赤膊跑了3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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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3 16:37: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是自动辞职离开现在工作的公司,还是光着膀子在人民广场跑3圈留下?这两天,浦东金桥某外企职员林政(化名)不得不面对这个头痛的问题。


  与公司签下“军令状”


  林政今年7月大学毕业,好不容易才在陆家嘴某外企公司找到一份营销工作。底薪3000元加提成的收入,让他这个应届大学毕业生已觉得比较满意。今年8月在几轮面试后,公司和他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林政发现合同中有一项空格内要求员工填写“军令状”——连续3个月完不成规定业绩,按照自己设定的惩罚措施进行自罚。林政一开始觉得这条规定有些不妥,提出了疑义。


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解释说,这只是公司用来激励员工的一种做法,一般来说,只要认真工作,连续3个月完不成业绩的概率非常低。经过这样的劝说,林政认为这种方法只是公司吓唬吓唬员工的手段,不一定会真正履行,于是在空格中填上了:“3月完不成任务,赤膊在人民广场上跑3圈”的自我惩罚方法。公司认可后,为期一年的合同签订了。

  连续三月没完成任务

  林政很快投入了工作。由于公司事先规定员工之间不能相互打听个人收入等事宜,因此林政从未和同事讨论过自我惩罚条款,他也渐渐淡忘了合同中这个条款。

  因为刚刚毕业,林政没能完全适应工作。连续3个月,林政均未能完成规定的业绩指标。上周五,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找他谈话。一进门林政就看到了写字台上那份他和公司签署的聘用合同,这时林政才想起了“自我惩罚”。人力主管开门见山,向他提出:由于3个月没完成业绩,根据当初的约定,希望他能尽快履行自己的承诺——“赤膊在人民广场跑3圈”。

  “大庭广众又是这么冷的天,怎么跑?”林政拒绝了,请公司考虑这种惩罚方式的可行性,希望换个方式。但人力主管的回答是:惩罚方式是林政当初自己定的,因此,他只能在惩罚和自动辞职中选择一项。

  自动辞职意味着不但要放弃底薪3000元,而且还要赔付一定的违约金。可是林政不能赤膊绕人民广场跑3圈,这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最近几天,林政还在通过各种途径和公司主管沟通,希望取消“赤膊绕人民广场跑3圈”的惩罚,并能继续留在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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